本館法規
    賠償規則
設立目的:
為維護本館館藏之完整,確保讀者權益,特定本規則
凡借用本館資料有下列情形者,應視為污損遺失:
  • 借閱人向本館聲明遺失者
  • 借閱人逾期二個月未還者
  • 污損﹑缺頁至不堪使用者

賠償辦法:
凡對本館書籍或任何資料有上述情形之一者,應負責賠償,賠償辦法如下
  • 遺失人按原版本自行購買賠償,如有新版本,可以新版賠償
  • 遺失人亦可選擇由本館代購,中文書以購入價格之三倍賠償,其他語文書﹑非書資料以五倍賠償
  • 遺失之資料若無法查得購入價款,中文資料以每面五元,其他語文書以每面十元計價,一百面以下者,以一百面計算,其他資料一律以三千元計價
  • 遺失之圖書或非書資料如為成套中之一冊,若無法零購時,以全套購價賠償,若可零購,依上述條件賠償
  • 已絕版書無法購得者,賠償價格另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