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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法規
閱覽規則
借閱規則
賠償規則
借書證申請辦法
研究小間使用規則
其他法規
本館服務對象為本校教師、同工、學生(正式生、選修生)以及館際合作對象和各教會牧者與信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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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書證限本人使用,不得轉借或交換,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聲明報失,並申請補發;其在聲明前因證件遭人冒用致本館圖書資料蒙受損失時,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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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保持閱覽環境之清潔與寧靜,不得攜帶食物及飲料入館,並嚴禁吸煙、飲食、臥睡、喧嘩、使用行動電話及其他影響讀者權益之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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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不得以物品預佔閱覽席位。凡要離座一小時以上者,應將個人物品攜離;違者,圖書館得將其物品集中存放,且不負保管之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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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館檢索區電腦設備僅供查詢館藏及資料庫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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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館任何電腦設備非經館員許可請勿擅自安裝任何軟體或檔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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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應依規定使用本館館藏及相關設備,不得有污損及破壞等情事,違者得課以賠償金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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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圖書資料嚴禁做任何圈點、評註或折角等記號,違者照價賠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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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圖書資料未經辦理借閱,嚴禁攜出館外。 |
本院專任教師部門主管及研究單位研究員借閱冊數不限,借期以一學期為限,除指定參考書外,若他人預約,須於三日內歸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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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職員同工﹑兼任教師﹑正式生最多可借閱十冊,基宣部學生﹑教會進修生及校外人士可借閱五冊,借期為兩週,借閱之書籍到期時若無人預約,可辦理續借,但以一次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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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神學碩士學生最多可借閱二十冊,借期為一個月,借閱之書籍到期時若無人預約,可辦理續借,但以一次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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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屆畢業學生因畢業論文需要,最多可借閱二十冊,借期為兩週,借閱之書籍到期時若無人預約,可辦理續借,但以一次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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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期未歸還者,每冊每日罰款新台幣五元(教師指定參考書每小時五元),逾期超過二個月者,視同遺失,依賠償規則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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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聽資料限借三件,借期一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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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有使用不當導致破損或遺失,依賠償規則處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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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指定參考書之借閱,可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: A.限時外借:開館期間內每次限借三小時,逾期罰款以小時計算,未滿一小時 以一小時記。 B.隔夜外借:限於每日閉館前一小時內為之,借閱之書籍須於隔日開館後兩小 時內歸還,若遇週末或連續假日可順延至開館當日兩小時內歸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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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寒暑假期間需清點館藏,所有借出之書籍資料須於指定日期內歸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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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、珍藏圖書、期刊、報紙、縮影資料及展示中之資料等,概不外借。 |
設立目的:為維護本館館藏之完整,確保讀者權益,特定本規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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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借用本館資料有下列情形者,應視為污損遺失: 借閱人向本館聲明遺失者 借閱人逾期二個月未還者 污損﹑缺頁至不堪使用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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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對本館書籍或任何資料有第二條情形之一者,應負責賠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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賠償辦法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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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失人按原版本自行購買賠償,如有新版本,可以新版賠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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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失人亦可選擇由本館代購,中文書以購入價格之三倍賠償,其他語文書﹑非書資料以五倍賠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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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失之資料若無法查得購入價款,中文資料以每面五元,其他語文書以每面十元計價,一百面以下者,以一百面計算,其他資料一律以三千元計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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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失之圖書或非書資料如為成套中之一冊,若無法零購時,以全套購價賠償,若可零購,依上述條件賠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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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絕版書無法購得者,賠償價格另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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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填寫基本資料後,七天內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來館取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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繳交借書證工本費一百元,以及2008年起改為年費制每年100元 【本校教職員工眷屬﹑兼任老師﹑正式生﹑館際互惠人員免】 |
一、服務宗旨: 為提供本校研究生於從事論文寫作與個別學術研究期間,對館內圖書資料有大量需求及場所之需要,特設立研究小間,其使用除依照本館各項規則外,並訂定本辦法管理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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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申請對象與優先順序: 凡本校正式學生均得依本辦法提出申請。優先順序為神碩生、碩士班應屆畢業生(含道碩、輔碩)、碩士班學生、碩士預科學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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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申請方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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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借用規定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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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鑰匙使用注意事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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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違規停權辦法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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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經教授部院務聯席會議修正通過實施。 |
其他法規
畢業生未還清所有圖書資料或逾期罰款未繳清者,不得辦理離校手續。 |